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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二:澄清Google說法

Google二度強調未使用新聞產製內容營利 學者:不可忽略Google間接獲利

由於Google在兩輪的協商中,均強調Google未使用新聞產製的內容營利,學界希望進一步澄清此事。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曉芬以法國為例指出,在法國競爭委員會與平台相關的訴訟上,不論是著作權法條、競爭委員會決定還是法院判決,皆強調Google間接獲利的重要性。


有關「Google未使用新聞產製的內容營利」的說法,臺灣大學新聞所教授林照真澄清指出,Google的說法並不正確。Google在本身從未生產內容的情況下,卻能建立「Google News」的新聞品牌,其中呈現的全是來自不同新聞媒體的內容,可見Google 使用新聞媒體內容是事實,卻從未付費。此外,Google在搜尋引擎中,更呈現大量新聞媒體的標題、主要內容、新聞照片與連結,Google也未因此付費,這些都是事實。


林照真指出,Google認為自己「未使用新聞產製的內容營利」,則是不真實的說法。林照真說,Google 可因Google News中的連結與新聞媒體分潤,怎麼能說沒有「因為新聞內容營利」?


林照真說,Google提到是「因為Google免費提供「連結」,將有價值流量帶入新聞業者網站,幫助他們增加接觸更多網路使用者的機會。」的說法更是倒果為因。Google使用新聞媒體的新聞連結,吸引更多人願意上網搜尋,Google因此獲得更多使用者數據,並且大力發展隱藏在搜尋中的關鍵字廣告,進而成為全球最大的廣告公司。


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曉芬則指出,平台一直強調Google並未從新聞內容中盈利。但這樣的說法忽略了盈利可來自於兩個方面。相對於直接獲利,由新聞標題與圖片所吸引來的使用者,在平台上停留時間與使用者數據所能帶來的廣告誘因與間接獲利,才是應該納入考量的重點。許曉芬以法國為例說明,在法國競爭委員會與平台相關的訴訟上,不論是著作權法條、競爭委員會決定還是法院判決,皆強調此一間接獲利的重要性。


許曉芬表示,如根據搜尋引擎上受保護內容而得之廣告收益,就屬於間接獲利;又或者,平台擔任中介者可收取佣金之收益,及所有透過搜尋新聞媒體內容與標題之使用者或其他服務所可能帶來的受益(如個人資料等統計),都是間接收益的一環。這些全部計算在內,才能正確計算與評價平台之收益。


林照真表示,Google在兩次會議中,均強調未使用新聞產製的內容營利;Meta也強調從未主動在網路上主動抓取來自新聞發佈商的內容或連結。這些都應該在立法時,要求平台提供在臺灣的獲利資料,就得以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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