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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草案》總說明



自由且多元化的新聞媒體,有助於資訊傳播,提升公眾知的權益,以便進行公共討論與反映多元意見,對於民主社會的正常運作至關重要。

在數位環境中,當今的跨國數位平臺如Google 和Meta(Facebook),具有極強的科技能力,以致在資訊傳播、數位廣告市場、使用者資料收集上,都已形成主導地位。然而,本身並未產製內容的數位平台,卻採用全部或部分轉載方式,大量使用新聞媒體報導內容,卻從未進行使用新聞內容的協商與議價,導致媒體出現生存危機,影響國內民主發展。

由此可知,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間的互動涉及公共利益,並非純屬私利的商業行為,實有必要立法規範,以促進數位產業平衡發展,解決協商力量不對等問題,達到強化公共討論及民主問責,維護大眾知的權益等目標。國際上亦普遍認為有需要透過專門立法,以消除雙方進行議價協商、達成合理協議時,可能遭遇的種種障礙。

在目前各國出現的媒體與平臺議價協商法制中,澳洲模式具有三大優點:一、處理過程可較明確與迅速,無須經過不確定的法律角力與競爭法訴訟;二、透過多階段的協商程序設計,促進談判的功效相當卓著。澳洲政府至今尚未指定具有法定議價義務的數位平臺,但Google與Facebook大致上已經和澳洲媒體完成議價協商;三、各階段協商萬一最終均告失敗,可以提交強制仲裁,由公正第三方以最終報價仲裁法(final offer arbitration)決定數位平臺應給付新聞媒體的授權金額。

基於上述理由,本法主要參考澳洲《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下稱NMBC)。然較早立法的NMBC亦有不夠具體周延之處,本法因此同時參照美國參眾議院2021年《新聞業競爭與維護法草案》(Journalism Competition and Preservation Act of 2021,下稱JCPA)的條文內容。更重要的是,本草案並且將我國特有的媒體生態納入考量,形成以下專法內容。

綜上說明,為維持國內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平等議價協商,維持新聞與民主的正常運作,擬具《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草案》草案,草案條文共14條。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數位平臺與數位平臺經營者之定義,本法對於跨境數位平臺的管轄範圍,及其指定國內代理人之義務。(草案第二條)

三、本法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草案第三條)

四、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議價登記,並向數位平臺經營者提出議價請求之新聞媒體資格。(草案第四條)

五、經主管機關公告後,須依本法與登記新聞媒體進行議價協商之數位平臺經營者資格,以及主管機關之預告義務。(草案第五條)

六、經公告之數位平臺經營者與登記新聞媒體以誠實信用方式進行協商之義務。(草案第六條)

七、本法施行四年內,符合登記資格之新聞媒體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後,可共同或共同委託他人與數位平臺經營者協商,不適用公平交易法有關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協商期間屆滿之調解程序,及雙方應秉持誠實信用參加調解之義務。(草案第八條)

九、調解期間屆滿或結束之強制仲裁程序,包括提交仲裁、仲裁庭之組成(草案第九條);開始仲裁與請求對方提供資訊(草案第十條);雙方就應付金額提出最終報價(草案第十一條);仲裁判斷之作成方式及其效力(草案第十二條)。

十、對未按時申報代理人之跨境平臺,及違反誠實信用協商義務或仲裁判斷的數位平臺經營者或登記新聞媒體之限期改正與罰鍰規定。(草案第十四條)

註:加底線者為與2022年9月1日第一版公布條文不同之處。


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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