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內一項最新民眾調查指出,民眾已經轉向從數位網路獲取網路資訊。若把搜尋引擎、入口網站、社群媒體、即時通訊、YouTube、App等數位相關科技服務計算在內,比例已超過57%。由於相關數位網路的新聞多來自新聞媒體,計有51%的上網民眾,主張數位平台應付費給新聞媒體;並有54%的上網民眾認為Google、Facebook權力過大,政府應立法規範。
這項《台灣網路調查報告》由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委託「台灣資訊社會研究學會」負責執行。學會理事長、陽明交通大學傳播與科技學系教授陶振超表示,該調查研究面向極廣,從調查中了解,超過半數民眾已轉變成從網路獲得資訊,傳統媒體不再是主要新聞來源。然而,網路上的新聞內容仍來自新聞媒體。
陶振超說明,台灣民眾獲得新聞的主要來源已經改變。新聞媒體的電視仍是台灣民眾獲得新聞的主要來源(38.25%);第二是數位平台,搜尋引擎或新聞入口網站(19.15%);社群媒體第三(14.13%)。第四為即時通訊(12.19%),影音網站YouTube位居第五(7.01%)。第六為新聞媒體經營的網站或應用程式(APP)(4.79%)。如果把數位工具合併計算,計有超過57%(57.27%)民眾會使用網路平台與科技獲取新聞。
調查數據進一步說明,如果依是否產製新聞為標準,調查中分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兩類,同樣發現數位平台作為獲得新聞的主要來源,已經超越新聞媒體。包含即時通訊、社群媒體、搜尋引擎或新聞入口網站、及YouTube 的數位平台佔52.49%,包含電視、紙本報紙或雜誌、廣播、及新聞媒體網站或應用程式(APP)的新聞媒體佔45.24%。
有關數位平台是否應付費給新聞媒體一事,根據該項調查,台灣民眾同意數位平台付費給新聞媒體的比例(43.41%)高於不同意(36.34%)。以上網者為分母,則有半數、超過五成(51.49%)民眾,支持數位平台應該付費給新聞媒體。有關各國政府在政策管制上與跨國科技公司的衝突與協調一事,台灣民眾同意「臉書和谷歌的權力過大,所以應該受到政府規範」的比例超過半數(54.32%),高於不同意(26.64%)。若以上網者為分母,超過六成的台灣民眾(64.43%)支持政府規範跨國科技公司,但不能侵犯言論自由。
陶振超表示,根據調查結果顯示,國內訂定相關法律實為刻不容緩。數位平台本身並不產製新聞,是因民眾上網閱覽新聞而獲得廣告收入;產製新聞的新聞媒體,在這樣的資訊傳布過程中,沒有任何廣告收入,甚至被倒果為因,聲稱數位平台讓民眾有機會接觸到新聞媒體產製的新聞、為新聞媒體網站帶來了流量。陶振超強調,若放任這樣的模式繼續存在,將嚴重侵蝕新聞媒體產製優質新聞的基礎,最後可能會導致全民受害。
這項調查的調查時間為民國111年2月14日至民國111年3月15日。調查方法為同步執行住宅電話調查與手機電話調查,住宅電話調查完成1,113份有效樣本,手機電話調查完成1,115份有效樣本,總樣本數為2,228份,在 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約為正負2.94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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