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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議價法草案完成 起草人王立達:主動協商比法律強制更重要

有鑑於澳洲、法國透過立法行為,解決數位平台進行新聞使用付費的法律依據後,國內不同領域學者亦不斷研商討論,終於完成《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由政治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起草完成。王立達表示,國內專法若能立法通過,新聞媒體自提出議價請求,經三個月仍未能與公告之數位平臺經營者達成議價協議時,得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指派調解人,進入調解程序。


王立達表示,澳洲已經實施的議價法最值得參考。法國雖然以《著作鄰接權》要求數位平台為新聞使用付費,仍須靠《競爭法》形成壓力,才能實現平台使用新聞須付費的立法規定。因此,這部民間版草案在草擬之初,就首先考慮參考澳洲模式。王立達說,立法院若能通過相關法案,新聞媒體和數位平台進行協商時,可以更加明確與迅速,無須經過不確定的法律角力與競爭法訴訟。


其次,王立達指出,這項法案具有多階段的協商程序設計。首先,個別新聞媒體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議價登記,取得向數位平臺經營者提出議價請求之新聞媒體資格。其次,只要事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行申報,多個媒體即可共同和數位平臺協商議價。


王立達表示,更值得強調的是,澳洲在這項法案通過後,澳洲政府至今尚未指定具有法定議價義務的數位平臺,但Google與Facebook大致上已經和澳洲媒體完成議價協商。可見媒體和平臺間,都會因為該法主動展開協商。王立達談到,希望數位平臺在臺灣也能有同樣做法。媒體與平臺業者間若能主動協商,有關強制議價的法條都用不上。


不過,王立達說明,一旦新聞媒體和數位平臺協商經三個月以上,未能達成議價協議時,得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指派調解人,進入調解程序。調解時間為2-4個月。屆時,無論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人根據調解進行狀況,認定雙方並無達成議價協議之合理可能,得提前結束調解程序。


王立達表示,調解期滿或提前結束,新聞媒體有權請求強制仲裁。仲裁程序開始後,得請求對方在一個月內提出議價相關資訊,以便評估最終報價。接著,本法採取修正式的最終報價仲裁法(final offer arbitration),雙方應就未來兩年給付總金額,向仲裁庭提出最終報價。仲裁庭應以兩者中較為合理的報價作為仲裁判斷,但應駁回可能對我國新聞產製或消費者造成嚴重損害的報價,視為未提出。在採納某一最終報價前,亦可調整其金額。

王立達說明,依照民間版草案,仲裁庭在作成仲裁判斷時,必須平衡考量雙方利害關係,包括雙方因此獲得的金錢或非金錢利益、負擔的合理成本、明顯不相當的議價能力以及是否對平臺商業利益造成過度負擔。


王立達總結指出,這部草案是以促進平台與媒體的溝通協商作為出發點,結合「給予充分談判空間」與「以仲裁決定最終給付金額」兩大元素。一方面可以兼顧雙方利益,經由多階段的促進談判設計,提供雙方充分的溝通協商機會。另一方面為避免議價協商一直拖延下去,無法達成協議,也加入了強制仲裁機制,由公正客觀的仲裁庭在雙方陷入僵局時,以雙方最終報價為基礎,決定平臺應付給個別媒體的總金額,以使雙方冗長議價協商,能夠有個圓滿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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