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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社會重視資訊流通 法律學者籲建立新聞財產權機制



針對Google平台同意與歐盟逾三百家新聞出版機構,簽署協議就刊出內容進行付費一事,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王立達表示,民主社會追求資訊暢通,媒體報導本身就是資訊,對資訊的使用應該要很自由。為使資訊交易成為可能,臺灣應先建立財產權機制,新聞媒體和平台的協商才有法律依據。


有關新聞媒體與跨國平台間的廣告與內容協商一事,全球各國進度不一。根據媒體報導,全球最大平台公司Google本(五)月宣布,已與德國、法國等歐盟六國逾三百家新聞出版機構簽署協議,將就他們刊出的內容進行付費。而在臺灣,目前尚未見媒體與平台的協商行動。


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王立達表示,跨國平台Google在歐盟同意與媒體協議,可能和歐盟長期推動新聞報導(press publication)對於商業性平台取用其內容的「著作鄰接權」有關。本次Google除了與歐盟媒體簽署授權協議之外,並將從德國、匈牙利開始,推出專門機制,讓未來與媒體的類似協商變得更為容易。在加拿大推動媒體議價法的過程中,Google與Facebook也表示願意與媒體真誠談判。由此可以看出,Google與Facebook在各國政府壓力與社會氛圍之下,逐漸走出拒絕授權協商,將之視為貿易保護主義的拒斥心態。他建議國內媒體應該把握跨國平台這個態度上的轉變,與平台建立溝通管道,積極作好準備,全面展開協商談判。王立達還提到,歐盟在解決新聞與平台的問題上,法律只是其中一環,其他像是社會氛圍、輿論壓力、政府態度與民眾對該問題的認識程度,其實都非常有關。


王立達表示,平台的營利模式,確實對新聞造成影響。傳統報紙的營利方式,主要依靠使用者的低價訂閱與商業廣告的支持。如今因為數位化,報紙媒體透過商業廣告取得報償的收益來源,已經因為平台介入市場,大幅吸引網路廣告,而呈現嚴重衰退之勢。同時因為數位化,使用者在平台看新聞的所有行為都被記錄,透過此種方式所獲得的使用者資料,成為平台提昇廣告精準度的重要基礎。收集分析使用者資料所得來的經濟價值,雖然是由平台本身努力所創造,但若不是平台轉載或連結的新聞報導對於讀者具有的吸引力,平台也無法蒐集取得這些使用者資料。因此,平台使用報紙新聞內容,就像「搭便車」般,在未付費的情形下,不僅吸引許多廣告轉往平台刊登,同時大量取得具有商業價值的企業與個人資料。這些寶貴的經濟資源如果不能合理回饋到新聞產製的源頭,優質的新聞報導長此以往必將竭盡乾涸。


王立達認為,要解決上述平台對於新聞報導搭便車的問題,首先必須針對談判力量失衡的大型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之間,量身定製特別的法律規範,妥善設定財產權,讓新聞媒體有權利要求平台在簡短取用新聞內容或進行網頁連結時,必須給付適當的費用,以便將平台從新聞報導所取得的經濟資源合理回饋給媒體。唯有透過類似歐盟的著作鄰接權,或是澳洲、加拿大制定媒體議價法等方式,在法律上設定財產權,明定平台向新聞媒體適當付費分潤的義務,媒體才能取得要求平台必須與之協商議約的法律基礎。


王立達強調,各種類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內容都是資訊。在現代社會中,資訊原本透過網頁連結、簡短引用等方式,在網路世界中自由流通。因此必須事先設定財產權,新聞資訊才能充分受到法律保護,而成為可以議約談判、授權交易的對象。但是,民主社會必須做到訊息暢通,資訊自由流通對於社會發展與產業創新進步也都有巨大貢獻。因此對於新聞報導簡短引用或網頁連結所設定的財產權,打擊範圍絕對不可過大,必須透過特別立法,以精密的法律設計,將之限定於針對營利性、與媒體議約地位不對等的大型數位平台,以避免嚴重妨礙資訊自由流通。


王立達指出,在推動特別立法、妥善設定財產權的同時,新聞媒體也需要與大型數位平台建立溝通談判的管道,積極進行廣告分潤的授權協商。這部分在性質上屬於商業協商,政府無法越俎代疱,代替媒體與平台進行協商。同時依照法國實際經驗,媒體積極與平台進行協商,提出合理分潤條件,並且要求平台提供各種有關新聞報導的流量、點擊率與廣告收益資料,乃是歐盟著作鄰接權能夠充分發揮效用的關鍵條件。唯有當媒體盡力與平台協商,而平台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不接受合理授權條件,或是拒絕提出相關資料時,法院與主管機關才有機會根據這些具體事實,認定平台濫用獨占地位,違反競爭法而加以處罰,達到逼使平台回到談判桌,與媒體達成授權協議的具體功效。


王立達說明,除了競爭法之外,在特別立法中也可考慮採取澳洲、加拿大模式,設立強制仲裁機制,在平台與媒體談判破裂時,由仲裁庭以公正客觀方式決定授權條件。如果不採取財產權機制,也可如同美國馬里蘭州,要求政府向平台徵收數位廣告稅,或是採取基金制,再由政府分配給相關媒體。這時如何公平分配這些稅收或基金,將會是最主要的問題。


因此,王立達總結指出,國內媒體如果要與平台展開協商,必須先訂定有關新聞媒體的特定財產權機制,這樣新聞媒體才具有法律根據,得以和平台進行協商。他也建議,平台對於新聞媒體應該提供足夠的回饋,才能維持健康、可循環的優質新聞產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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