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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二:民間版草案起草人:強制議價法以促進雙方談判協商為宗旨

已更新:2023年2月2日




國內民間版的《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由政治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起草完成,在2月開始的立法院新會期將委請民進黨不分區立委范雲領銜提案,正式啟動立法程序。


政治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表示,有關數位平台對於轉載的報導內容向新聞媒體付費分潤,各國政府與專家學者提出的各種模式中,以澳洲從2021年2月底開始實施的強議議價模式最值得參考。這部民間版草案以澳洲模式作為主要參考對象,核心精神在於促使平台與媒體雙方的議價協商能夠更加明確與迅速,草案內容則以「多階段的促進談判程序」與「最終的強制仲裁機制」作為兩大重點。


王立達說明,首先在「多階段的促進談判程序」方面,草案規定新聞媒體可向數位發展部申請議價登記,取得向平台提出議價請求的資格。在本法施行四年內,只要事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行申報,多個不同的新聞媒體也可以共同和數位平台進行聯合議價。


王立達說,在協商對象方面,數位發展部必須依照草案第5條規定,指定適用這部專法的大型數位平台。不過平台只要透過議價協商,自願性與媒體達成協議,達到對國內新聞業永續發展具有顯著貢獻的地步,就可豁免於這項指定。王立達指出,採取相同立法模式的澳洲政府,在專法通過後至今尚未指定應適用的數位平台,但Google與Meta大致上已經和澳洲媒體完成議價協商,可見此種立法模式對於促成雙方談判確實有其功效。


王立達表示,國內專法若能立法通過,新聞媒體自提出議價請求,經三個月仍未能與數位發展部公告之數位平台達成議價協議時,得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指派調解人,進入調解程序,調解時間為2-4個月。屆時無論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人根據調解進行狀況,認定雙方並無達成議價協議之合理可能,得提前結束調解程序。


王立達進一步說明,其次,「最終的強制仲裁機制」乃為避免雙方耗費時間過於冗長,或是任何一方欠缺誠意,蓄意拖延協商程序,導致議價協商無法完成。在調解期滿或提前結束時,新聞媒體有權請求強制仲裁。仲裁開始後得請求對方在一個月內提出議價相關資訊,以便評估最終報價。本法採取修正式的最終報價仲裁法(final offer arbitration),雙方應就未來兩年給付總金額,向仲裁庭提出最終報價。仲裁庭應以兩者中較為合理的報價作為仲裁判斷,但可駁回將對我國新聞產製或消費者造成嚴重損害的報價,也可以調整某一最終報價之金額。依照民間版草案,仲裁庭在作成仲裁判斷時,必須平衡考量雙方利害關係,包括雙方因此獲得的金錢或非金錢利益、負擔的合理成本、明顯不相當的議價能力,以及是否對平台的商業利益造成過度負擔。


王立達特別補充,只要贊成強制議價法的基本理念,無論是立法委員、主管機關或是各界人士,都歡迎自由參考民間版草案的條文內容,提出類似或不同版本的強制議價法草案,分進合擊,共同推動平台與媒體議價協商,為新聞業永續發展擕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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