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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一:媒體組織與平台完成首次協商 學者籲:媒體間應統整訴求



針對國內媒體公會與平台完成會談一事,國內法律、新聞學者於今(21)日共同指出,四場會談舉辦不易,可惜互動較少。各媒體公學會亦提出不同的立法訴求,這些訴求背後均涉及國際間不同的立法精神與現實。四名學者除在記者會中深入討論與釐清外,更建議國內各媒體公學會,應即刻展開跨媒體的深入溝通,統整媒體訴求,才能與政府部門、平台業者進行更有效的協商溝通。


國內四大新聞媒體公學會與跨國平台Google和Meta(Facebook),已先後於12/2(報紙、雜誌、Google)、12/6(無線台、衛星電視、Meta)、12/9(報紙、雜誌、Meta)、12/16(無線台、衛星電視、Google)完成四場面對面協商。長期關心此項議題的相關學者,共同整理四場會談的主要訴求,並於今(21)日舉行線上記者會,進一步深入討論。


學者整理四場會談內容後指出,國內媒體組織與平台第一次進行面對面協商,由於沒有過去的會談經驗,比較是各自表達自己的立場,較難有具體的互動。即使如此,四場會談還是透露若干訊息,值得深入檢討。


學者表示,就平台Google和Meta而言,兩大平台的會談立場存在差異。Google明白表示,願意一同守護且認同台灣新聞產業的發展。Google並希望可以公私協力,找出屬於台灣的專屬發展模式。


學者進一步說明,Meta則強調自己為一企業,必須集中時間與資源,發展短影音等大家喜歡的內容。Meta並強調已投入1億美金,進行各項事實查核,以確保Facebook及Instagram上的訊息信賴度。


學者表示,在國內四大媒體公學會提出的訴求方面,也出現立法與基金不同的主張。有關立法方向,報業公會主張採取澳洲模式的議價法;雜誌公會、電視學會與衛星電視公會,則主張立法向跨國平台徵收數位稅的方式處理,即為立法課徵數位稅。對於立法繳納之稅款成為基金後,在基金分配機制上,雜誌公會建議由廣納各界人士的第三方處理;電視學會則不支持透過基金組織或第三方來分潤。


學者表示,上述的見解之所以不同,實和媒體不同屬性、規模有關,更大原因是因媒體間未能充分溝通導致。學者呼籲,學界將儘可能提供資訊,供各大媒體公學會參考,更重要的是國內不同類型的媒體公會必須團結,主動進行跨媒體討論,並提出意見一致的訴求和主張,以免談判的跨國平台業者難以對焦與進行協商。


表一:國內四大媒體公學會的主要訴求

立法前

立法主張

特別基金

其他訴求

報業公會

​討論分潤機制、公開部分演算法

新聞議價的澳洲模式

未提及

新聞內容有價

雜誌公會

討論廣告分潤機制與演算法應透明化

向平台課徵廣告交易稅或印花稅(數位稅)

為繳納稅款訂立特別基金,採取第三方分配機制

第三方分配機制作法為「納入業者、工作者、公民團體、專家學者」

電視學會

演算法(計算方式)、回饋機制應透明

徵收特別捐(數位稅)

成立基金管理,不支持透過基金組織或第三方來分潤

不僅是新聞內容,戲劇內容亦應在討論範圍

衛星電視公會

討論YouTube的演算法與推薦機制。數位分潤機制應明確化

徵收特別捐(數位稅)

未特別提及

打擊盜版、詐騙與內容農場,並建立定期討論機制

國內新聞媒體公學會與Google、Meta協商時,提出的具體訴求(簡要版)


壹、媒體團體具體訴求:


一、報業公會:


立法前:

新聞內容有價是本公會的一貫主張,不論國際平台或任何平台業者,使用新聞內容都應該要有合理的付費。在立法尚未完成前,可以先針對廣告分潤、新聞點閱分潤機制,或是公開部份搜尋演算法等,給予新聞媒體較高權數。


立法建議:

澳洲模式的新聞議價模式,應該是政府持續積極主張的方案,這對新聞產業正常發展有重大意義。民間已有多位學者組成的研究單位,提出台灣版的議價法草案,有諸多可參考的意見。例如:清楚界定議價法適用對象,這部分公會也可以扮演角色,以及新聞計價模式等等,希望政府及平台可以參考。


二、雜誌公會具體訴求:


立法前:

媒體與平台應就以下三項工作進行協商:(1)廣告分潤金額之額度與分配方式;(2)廣告分潤機制透明化之機制與作法;(3)演算法及內容審查機制透明化機制與作法。


立法建議:

  1. 立法應比照有線電視法向本地平台與於臺灣設立分公司之跨國平台課徵營收之一定額度、以及向未於本國設立分公司之跨國平台業者課徵廣告交易稅或印花稅。

  2. 平台依立法繳納之稅款,以此財源設立特別基金,透過納入業者、工作者、公民團體、專家學者之第三方分配機制,補助本地優質媒體進行數位轉型,增強進入未來的競爭力。


三、電視學會(五家無線電視台)具體訴求:


立法前:

內容有價,數位分潤機制應明確化,目前演算法不夠透明。不僅是新聞,即便戲劇/內容在FB/IG 所貢獻的粉專、內容(含藝人),均為平台(Meta)帶來流量,對於users 的輪廓貢獻很多,廣告商因此而投放大量廣告。向兩大網路彙集平台收費是極為艱難的挑戰,總是應該捍衛台灣的內容價值。


立法建議:

  1. 建議採取徵收特別捐(數位稅)的方式處理。取之於台灣,用之於台灣。

  2. 成立基金管理。若成立基金管理,由基金管理委員會分配,可避免前揭大型媒體與數位平台間可能發生的問題。並可兼顧小型媒體之發展,監督所分配之資源。


四、衛星電視公會具體訴求:


立法前:

內容有價,數位分潤機制應明確化。YouTube的演算法和推薦機制,是重要與嚴肅的議題,應該具體回應電視媒體。請Google和Meta與電視兩公會共同建立打擊盜版、內容農場、詐騙冒用的夥伴機制,定期討論並共同解決問題。


立法建議:

建議採取徵收特別捐(數位稅)的方式處理。取之於台灣,用之於台灣。



貳、跨國平台業者


一、Google 之說明:


  1. Google 並不使用新聞媒體產製的內容盈利,而是提供免費「連結」將有價值流量帶入新聞業者網站,幫助他們增加接觸更多網路使用者的機會。

  2. Google 期望各界一起守護且認同台灣新聞產業的發展潛力,支持數位平台及新聞產業合作,並盡速啟動「共榮」之數位政策方向。Google 認同數位轉型是新聞產業與數位平台的共同目標,若是能盡快推動相關方案,台灣將可創世界典範。

  3. Google 與新聞產業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基礎,互有意願持續交流與討論如何支持台灣新聞產業數位轉型與永續發展。

  4. 每個國家都有其發展脈絡,Google 期許能與政府、新聞產業共同尋求最適合台灣的方案。台灣有專門支持數位發展的部會,以及發展成熟的新聞媒體產業,在此基礎上,從公共政策角度思考,我們期待可以公私協力,找出屬於台灣的專屬發展模式。



二、Meta之說明:


  1. Meta作為一家企業,必須集中時間與資源,投入在大家告訴我們在Facebook上更想看到的內容,像是短影音,也需要專注在觀眾,尤其是年輕族群。

  2. 即便我們會持續隨著大家喜愛的內容調整我們的服務,不變的是我們對於遏止不實訊息的承諾,包含與全球最大的事實查核全球網絡合作,確保Facebook及Instagram上的訊息信賴度。多年來,我們已經為支持我們事實查核工作在全球捐助超過 1 億美金,包含直接支持事實查核人員在我們服務上的工作,以及支持整個事實查核產業倡議,例如贊助、研究獎助金與補助計劃。在台灣,我們於 2019 年啟動第三方事實查核計畫,與經國際事實查核聯盟 (International Fact-Checking Network) 認證的台灣事實查核中心及 MyGoPen 合作,由這兩個組織檢視內容並為內容評級,確保 Facebook 及Instagram 上的訊息信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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