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的新聞媒體與跨國平台近日展開協商,Google代表在協商時,主動提及捷克立法後、Google溝通無效、中止服務一事。針對捷克等歐盟國家現況,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許曉芬表示,Google在捷克採取只顯示新聞標題、不顯示其他內容的作法,是數位平台對抗歐盟《著作鄰接權》模式的典型作法。
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許曉芬表示,歐盟自2019年7月通過《著作權鄰接權》指令後,歐盟各國陸續將歐盟相關規定,轉換成國內法律,其中尤以法國最為積極。Google一開始拒絕協商,經法國競爭委員會介入調查及法院判決後,認為Google的行為違反先前委員會的保全措施及法律希望在公平協商的前提下,達到溝通新聞內容報酬的目的,且有濫用優勢地位的情形,於2021年7月重罰Google163億台幣(5億歐元)罰鍰。
許曉芬指出,經過多方協調,Google終於2022年5月提出最終版承諾。Google 同意若已與Google 完成協商、或正在協商的發佈商,得依承諾事項修改、終止並重新協議合約內容。目前Google 公布已與媒體簽訂約150份合約,包括與法國世界報(Le Monde)一年3200萬台幣(100萬歐元)的合約,皆有可能重新協商與調整。
許曉芬說明,法國模式出現後,歐洲其他國家也陸續轉換《著作鄰接權》為內國法,先後啟動與數位平台的協商行動,各國遭遇的情況不一。許曉芬說,Google於2022年6月重返離開8年的西班牙市場,並表示願意與媒體協商。比利時雖於2022年8月1日通過法令,不料Meta寧可選擇降低比利時新聞媒體的觸及率,也不願意進行協商與支付報酬。
許曉芬表示,和比利時類似情形也發生在捷克媒體與Google 的對抗上。在捷克通過內國法後,Google 取消部分服務,僅提供新聞標題。但在德國,2022年5月,Google 提議支付1億400萬台幣(320萬歐元)授權費用,給代表500家媒體的德國著作權集管團體Corint Media,卻遭Corint Media 拒絕。
許曉芬根據資料指出,Corint Media 表示,Google 在德國的年營業額可達3690億台幣(113億歐元),根據商業授權慣例,至少應支付137億台幣(4.2億歐元)之授權費用才合理。該團體並於2022年7月,向德國專利商標局仲裁委員會提起授權費用協商。該仲裁委員會將針對Google 是否涉及濫用受保護著作權內容、及媒體應獲得的報酬進行判斷。而德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也正進行Google 及其母公司Alphabet,是否涉及反壟斷的調查。
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許曉芬(引述以下內容時,請說明新聞來源為許曉芬)
歐盟自從2019年7月通過數位單一著作權指令,創設新聞媒體的《著作權鄰接權》後,歐盟各國必須將相關規定,轉換成國內法律,其中又以法國的轉換最為積極。
在Google拒絕協商後,法國競爭委員會與法院介入,指摘Google想方設法避免新聞出版者獲得著作鄰接權之保護,並且強迫媒體接受不公平待遇,更拒絕任何針對報酬的可能協商,經法國競爭委員會介入調查及法院判決後,認為Google的行為違反先前委員會的保全措施及法律希望在公平協商的前提下,達到溝通新聞內容報酬的目的,且有濫用優勢地位的情形,並於2021年7月給予Google 163億台幣(5億歐元)罰鍰之重罰。
其後,Google 陸續於2021年底向競爭委員會提出承諾,並於2022年5月提出最終版承諾,包括擴張著作鄰接權適用範圍、誠信協商、告知評估報酬的必要資訊、確保協商不影響商業中立、撤回上訴、若雙方無法達成和議可訴諸仲裁法庭解決紛爭,及獨立監管人監督程序等。
法國競爭委員會則於2022年6月,接受Google此項為期五年、並可延續一次的承諾。法國競爭委員會並於2022年10月公布選定獨立監管人,以確保Google履行承諾、並強化定期監管與資訊通報。
根據Google 的承諾,若已與Google 完成協商、或正在協商的出版社,得依承諾事項修改、終止並重新協議合約內容。目前Google 公布已與媒體簽訂約150份合約,包括與法國世界報(Le Monde)一年3200萬台幣(100萬歐元)的合約,皆有可能重新協商與調整。儘管目前無法得知Google與媒體具體個別授權金額,但基於法國競爭委員會要求資訊及計算方式公開透明的原則,應該會有大方向的相關數據或報告呈現。
由於法國案例在先,歐洲其他國家也在轉換著作鄰接權為內國法後,紛紛啟動與數位平台之協商,但可預見的未來仍有一番波折。如Google 2022年6月宣布在終止Google News 服務8年之後,將重返西班牙市場,並願意開啟與媒體之協商。但比利時於2022年8月1日通過法令後,Meta寧可選擇降低比利時新聞媒體的觸及率,也不願意進行協商與支付報酬。
同樣情形也發生在捷克媒體與Google 的對抗上,在捷克通過內國法後,Google 取消部分服務,僅提供新聞標題。在德國,2022年5月,Google 提議支付1億400萬台幣(320萬歐元)授權費用,給代表500家媒體的德國著作權集管團體Corint Media,但遭Corint Media 拒絕。
根據Corint Media 表示,Google 在德國的年營業額可達3690億台幣(113億歐元),根據商業授權慣例,至少應支付137億台幣(4.2億歐元)之授權費用始為合理。該團體並於2022年7月,向德國專利商標局仲裁委員會提起授權費用協商,該仲裁委員會將針對Google 是否涉及濫用受保護著作權內容、及媒體應獲得的報酬進行判斷。而德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也正進行Google 及其母公司Alphabet,是否涉及反壟斷的調查。
可見即便著作鄰接權指令關於媒體議價已於歐洲陸續轉換成內國法,但落實情形因各國媒體參與積極程度、協商能力、市場規模大小及政府介入強度等因素,各國情形均有不同。
就目前情形觀之,法國應該是最積極且最成功的案例。但其成功並非基於著作鄰接權規範,而是基於數位平台利用其不對等市場與協商力量,拒絕與媒體進行透明、客觀、公開且誠信的協商,使競爭委員會認為必須介入。因此不論我國最後係採取何種模式,要求平台告知評估報酬等必要資訊、協商中立,且在協商不成時,提供如仲裁委員會之機構設計,並指定獨立監管人進行後續管理執行,應皆為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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