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民主與平台議價論壇
有錢有自由,有新聞自由:從科技巨頭的廣告稅說起
|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馮建三|
谷歌(Google)、亞瑪遜(Amazon)、臉書(Facebook)與蘋果(Apple),通稱GAFA,在台灣,可能還要加入其他平台,它們都是「科技巨頭/平台」,它們的重要收入都包括廣告。這就是說,科技平台的重要收入,與商業新聞傳媒的重要經濟來源,重疊。
先說外界較少注意的蘋果與亞瑪遜。美國司法部以16個月完成的調查報告指出,蘋果在2020年有廣告收入80至120億美元。今年四月蘋果以維護用戶的隱私為名,至十月,已使谷歌以外的四家平台,廣告收入比去年同期少了將近100億美元,自己則增加。亞瑪遜的廣告進帳在2016年是42億,2020年已達203億美元。
再看重頭戲,谷歌與臉書的全球廣告佔比在2020年是35%,在台灣的廣告收入,可能約在320億,佔比是43%;相當明顯,台灣新聞界而特別是報業,因為兩大平台的興旺,損失的收入,比他國更多。
於是,我國新聞界,特別是報業的能量萎縮,投入新聞的編採經費銳減,記者人數減少,記者工作條件含薪資,也在降低。這就造成我國空有亞洲最自由的新聞環境,但是欠缺資源讓自由有更好的發揮,於是,新聞的民主功能減弱,監督權勢的績效不振,值得表彰的價值更少為人週知,難以得到討論、發揚與學習。
怎麼辦?增加新聞界的能量,提升民主的質量,新聞界與記者固然必須努力,好的作為要保持,不好的作為要革除。但是,政府不能袖手旁觀,政府不是沒有責任。政府的責任,簡而言之,就是要依照兩人權公約,增加新聞界的自由,也就是有充分自由,有經濟能力聘用人數足夠、工作條件合理的記者的自由。
我們的政府與新聞界不能誤會,不能以為補助會造成新聞自由萎縮,補助早就存在。真正會折損新聞自由的是沒有法律規範,由行政權裁量的補助方式,如政府下單買新聞界的廣告。
不說理論,只看實際,高度新聞自由與民主功能比較健全的國家,特別是北歐與法國,都有來自公權力的經費補助。再看美國,很多人以為美國沒有報業補助,這是誤會。依據設置在牛津大學的路透社新聞研究所的調查,美國人口多,因此報紙發行量大於歐洲任何國家,其報紙發行因減稅而得到的補助總額,也就世界第一。德國報業主不會遊說政府直接補助,但你若要讓報紙發行繳交一般商品的稅率,老闆會跟政府拼命,他們說報紙「發行稅減免不能取消」,減稅,就不是補助?英國晚於歐陸,從2020年5月17日起,才免徵電子報紙內容的訂費(發行收入)之消費稅,英國傳媒一年等於是從國庫拿了五千萬英鎊的補助,不說數量更大的紙版發行免稅之補助。
我們同樣也是以報紙發行免稅,作為補助報業的方法,行有多年。現在要努力的是,協助新聞界取回當有的廣告收入,以及開拓其他財源,作為補助之用。政府要在比較大的範圍,善盡促進(新聞)自由的責任,必然涉及資源的配置,以庸俗的話語來說,也就是需要金錢,這是政府善盡責任無法迴避之事。英國教授艾金森(A. Atkinson)的《扭轉貧富不均》,引述十九世紀美國參議員漢納(M. Hanna)的名言:「政治上有兩件事很重要,第一是錢,我不記得第二件是什麼。」就是這個意思。
政府促進(新聞)自由的錢,哪裡來?兩個來源。
科技平台/巨頭要給錢。在海外,有很多國家,新聞界聯合遊說後,使政府通過行政、司法與立法手段,已經讓科技平台/巨頭,回吐部分金錢;但更好的手段,是直接對其廣告收入,課徵特別捐。
政府如果看齊本世紀的南韓,或是從善,在2014年中央研究院建言的基礎上,逐漸改進,應該會有足夠的金錢,改善社會安全網之外,也會有餘力,以金錢振興新聞自由的民主貢獻。
(一)先說科技平台/巨頭
科技平台吐錢的「行政型」,僅說法國。法蘭西業者在2012年遊說政府立法,政府說,請先跟谷歌商議,若不成,政府再出馬。結果是谷歌三年提6千萬歐元成立數位出版基金。幾個月前,法國競爭管理局處罰谷歌5億歐元。
科技平台吐錢的「司法型」,前述法國的處罰,谷歌已上訴,定讞內容尚待確認。但新聞界個別或集體自救的例子,早在2005年,就有法新社在美國控告谷歌,求償1750萬美元,兩年後雙方達成秘密協議。
科技平台吐錢的「立法型」,前(2019)年,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在6月生效,各會員國據此修法的進度不一。今(2021)年的澳洲《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與歐盟的差異,一是法律規範對象更明確與直接,二是以法律授權,讓行政權
可以直接介入,未必需要通過司法訴訟。
三個方向,都可以讓科技平台拿錢出來,但拿出多少,外界未必知道。我國除了可以引用,亦可創新:直接對「超額」廣告,課徵稅捐。
除了對廣告收入課徵一般公司稅之外,很多國家(曾)對廣告另收特別捐。比較著名的是瑞典從1970年代就拿廣告稅支持新聞界,荷蘭1970年代、南韓1980年代都取部分廣電的廣告收入,也移轉部份支持新聞界。雖然這些國家似乎還沒有直接對科技巨頭/平台動手,台灣先做,誰曰不可?何況,國際動向對這個主張的提出與執行,有利。這是指,各國稅收短缺,因此已有136國同意,要對全球企業課徵最低稅率15%,2023年應該就會執行。台灣雖不是136國之一,但顯然應該好風憑藉力,GAFA顯然會是合適的課徵對象之一。
再者,專門針對GAFA課徵新的稅捐,主張已經出現。
前年,《金融時報》財經與科技記者 Rana Foroohar有書《切莫為惡:科技巨頭如何背叛創建初衷和人民》,列舉了GAFA的眾多罪狀,她進而建議對GAFA而特別是谷歌與臉書課徵『營收一定比率…』。課徵多少呢?記者提出很驚人的額度:「…徵收百分之五十數位營收…很公平。」
最近,諾貝爾經濟學獎2018年得主之一Paul Romer在「二○二一世界投資者週聯合論壇」講演,表示美國政府聽任臉書、谷歌坐大,影響輿論及政治愈來愈嚴重,他認為,重要解方,是對它們課徵廣告收入的累進稅。他沒有說的是,拿了這筆錢,怎麼用?我們的政府何不創新,必定能夠引領世界看齊:取之於新聞界的部分,就用以補助新聞界。
眼前,我國傳媒廣告收入不足,自然可以階段性,僅對GAFA等科技平台課徵,這個階段多長,就看市場競爭何時恢復正常,廣告何時脫離平台大廠壟斷或寡佔。等到這個新的階段來到,不再有寡佔平台的「超額」廣告可以課徵,就是恢復常態的時候。此時,所有廣告收入都是潛在的課捐對象,但如同所得稅,廣告捐應該設定起徵額度,不是所有廣告收入都要納捐,是有起徵門檻與級距,傳媒在內的企業行號,僅在廣告收入超過一定數額以上,才需納捐。
(二)再說政府的稅收
政府的稅收因為公正的程度不足,放縱資本與土地的利得,可能也有政府用錢的必要程度(比如,真需要額外花2400億軍火嗎?)與效能,還不是很讓人心服,反而遮掩了我國政府本世紀的稅收嚴重不足,不但影響社會安全網的建設,對於文化含新聞與傳播媒體的建設,同樣落後。
因此,中央研究院在2014年提出不增加稅收佔GDP比重的前提下,仍然表示,「賦稅收入為政府施政的重要財源,若無充裕之稅收,不但公共建設及一般政務無法有效執行,科技研發及教育文化也難以推展,而社會福利、社區發展、環境保護及退休撫卹亦無法支應。」
一般來說,反對增稅的理由,經常沒有事實根據,因此,就有增稅使得企業經營誘因減少,不利經濟成長的說法。但是,南韓在1990年代的年均經濟成長是6.3%,低於台灣的9.3%,而在那十年,我們年均稅收的GDP佔比是16.8%,高於南韓的16.6%。本世紀至去(2020)年,我們的年均經濟成長比南韓低了0.7%,我們的年均稅收GDP佔比低至12.5%,阿里郎卻爬升到了19.3%,幾乎比我們多出一半。
這就是說,不要比歐洲,只看自己的上個世紀末,或者,單說南韓的本世紀之稅收,我們的政府每年應該都會要多出好幾千億,甚至上兆的經費可以運用,即便打個五折,都還是幾千億。這樣一來,資源多了,可以讓社會安全網走向比較合理之路,豐富文化與新聞的民主貢獻,也會遠比現在來得充裕。
政府不做這些正當的事情,不肯充實稅收而服務人民,原因是個謎。一旦我們努力到了一個水平,解開政府當為而不為的原因,然後予以排除,不但新聞界缺金少銀,致使新聞界的民主貢獻難以拓展的宿疾,可望改善。多年來,我們對劣勢者的協助不足,致使「單親媽勒死兒」、「婦殺病夫尋短獲救」、「兒女身障 妻癌末 尋短一家4死」、「在野齊轟 社會安全破網遲不補」等等控訴政府與社會不仁的新聞,也會減少。